首先,北美司.法部可以就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任何条款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民事和刑事诉讼都是在北美总检察.长的指导下进行,由适当的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在实践中,司.法部的指导是通过其在华盛顿的由助理总检察.长领导反垄断部门实施的。反垄断部门有几百名律师和几十名经济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士,提起的刑事案件远远多于民事案件。
第.二,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行政程序法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审理案件,对该委员会的决定可向北美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可以颁布“贸易监管规则trade regulation rules“,界定特定行业的公平做法。
第三,在1976年的反托拉斯改进法The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中,国会授权各州总检察.长代表其公.民在联邦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诉讼被称为“爱国者“索赔。任何可能受到被告行为伤害的州内公.民都可以选择退出诉讼,并提出他或她自己的私人诉讼。长期以来,各州都有权代表其公.民提起反托拉斯诉讼,寻求禁令救济。
第四,如果私人和公司因某些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的行为而直接受到伤害,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禁止。但是,私人或公司不能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提起.诉讼,无论被投诉的行为有多不公平或欺骗性,只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这样做。
司.法部可以通过在联邦地区法.院寻求禁令来执行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行为。禁令可以是一套复杂的指令,详细列出被告要避免的做法,甚至要求被告此后以何种方式开展业务。一旦禁令发布并在上诉中得到确认,它就赋予了法.院持续的管辖权,以听取那些说被告违反禁令的人的投诉。在少数情况下,禁令或和解协议consent decree实际上是一个行业运作的基本“法规“。联邦法.院还有权解散被认定为垄断的公司,或者在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合并和收购的情况下,命令进行资产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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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对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谴责的做法发布强制禁令--其中包括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行为,这些命令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可以同意和解协议,而不是全.面诉讼,在和解协议中,他们不承认有罪,但同意不进行被投诉的活动。违反禁令、停止令和和解协议的公司,每持续一天就会被罚款1万美元。公司经常签订和解协议,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希望避免审判的费用和麻烦。克莱顿法第5条规定,只要联邦政.府根据克莱顿法或谢尔曼法提起的反托拉斯案件进入蕞终判决阶段,该判决就可以在涉及相同事实的私人诉讼中被用作证明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规定,因为它意味着私人原告只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事实上伤害了他。他不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构成反垄断的行为。由于这一规定使私人原告在随后的诉讼中相对容易胜诉,政.府诉讼中的被告有很大的诱因签订和解协议,因为这些和解协议不被视为判决。同样,刑事案件中的认罪为后来的私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提供了被告责任的初步证据。然而,无罪答辩将避免这种结果。在所有的私人反垄断诉讼中,第5条已经成为了相当一部分的刺.激因素。
这种反垄断诉讼通常都耗时很长时间,很多都长达十几年。比如70年代,对于北美电话电报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就耗时达十几年的时间。对于IBM在60年代末进行的反垄断诉讼,直到80年代初才有了结果。
从80年代初开始,反垄断工作更少地纠结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垄断”——市场占有、攫取超额利润、掠夺性定价、倾.销,将目标更多地转移到大型企业的非法竞争,比如固定价.格、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
当然这种对反垄断的新的理解和趋势,对于季宇宁未来在北美的市场地位也是有好处的。他可以不用过多的纠结于市场占有,而把精力主要放在尽量避免非法竞争上。
雅达利在面临着这场以非法竞争为核心内容的反垄断诉讼中。当然也可以将这场诉讼的时间拖延下去。